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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债务的认定

2020-12-01 来源:步旅网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债务分割的法律原则

在离婚诉讼中,债务分割的法律原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原则来进行债务分割。首先是债务的性质和产生原因,例如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其次是债务的归属,即债务是由哪一方承担或分担。还有债务的金额和分配比例,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财产分割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最后,还需要考虑债务的偿还能力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债务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总之,离婚诉讼中债务分割的法律原则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离婚诉讼中,债务分割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虑债务性质、归属、金额、分配比例、偿还能力和公平原则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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