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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有哪些

2021-12-01 来源:步旅网

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损害,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一、法律规定医疗医疗纠纷谁负责赔偿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错与哪些因素有关?

医疗过错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纠纷中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纠纷中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而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则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因此对于过错的推定应该根据上述的规定来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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