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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能否退房?

2020-08-26 来源:步旅网

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售楼部置业顾问对口头宣传与承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口头宣传与书面合同有区别。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即认可合同条款。根据最高法院解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体确定且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吗

1、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民法典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售楼部置业顾问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1、售楼部置业顾问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部置业顾问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正如应该售货员在吹嘘其商品是全世界最好的由于,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

2、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售楼人存在欺诈行为,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售楼部置业顾问的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们不属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购房合同的签订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应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得到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重要影响力,如果出卖人在其中明确说明和承诺的内容未在合同中载明,违约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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