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如下:
1、峰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55元(每天8点-21点);
2、谷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每天21点-8点);
3、未开通峰谷电的,电价为每千瓦时0.53元,每月用电量在230度内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4、居民月用电量231-400度在第一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5、居民月电量400度以上在第一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用电收费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第一等级:家庭用电不超过210度/月的用户。如果是每月家庭总用电不超过210度的用户,便分为第一等级,这一等级的用户用电价格是保持不变的,电价依然是0.5469元/度;
2、第二等级:家庭用电在210-400度/月的用户。每个月用电量在210-400度的用户,在第一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会多收取0.5元/度,也就是用电价格为0.5969元/度;
3、第三等级:家庭用电超过400度/月的用户。每个月家庭用电量在400度以上的用户,在第一等级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度电会多收取0.3元,也就是用电价格为0.8469元/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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