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按照争议金额递减比例收取,收费标准依据《仲裁收费办法》确定,申请人需在5日内预交仲裁费。如有困难可申请缓交一半,但开庭前需交清。未预交且未申请缓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交费可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
法律分析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的,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
拓展延伸
仲裁撤诉后,如何合理处理仲裁费用?
仲裁撤诉后,合理处理仲裁费用是确保公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根据仲裁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双方协商或仲裁裁决来确定费用分担比例。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协商,双方可以考虑减免部分费用或分期支付。还可以选择委托专业的费用评估机构进行费用核算,确保费用合理性。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最终,合理处理仲裁费用有助于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理处理仲裁费用是确保公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仲裁费用按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递减比例收取。申请人应及时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可申请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在仲裁撤诉后,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费用评估机构核算等方式来确定费用分担比例。合理处理仲裁费用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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