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程序:
(一)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二)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三)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四)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六)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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