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常见的经济犯罪,常有朋友在问,实施了诈骗行为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的钱退回给受害人,是否可以减刑?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动退还诈骗金额给受害人的,应在提出退回的同时期望受害人出具谅解书,主动退赔和获得谅解,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这里要注意的是,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退赔应该全部退赔。此外,如果尚未到案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的电话,应该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彻底悔罪,如实交代问题,以获得自首的认定。如果是共同犯罪,交代问题应该交代自己参与的以及自己知道的同案参与的全部罪行。另外,如果有其他案件的线索,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协助破案,以期获得立功表现。自首和立功,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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