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2、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三)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1、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一、退休金的规定
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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