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后,仍要按规定将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向当事人送达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在15天内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对方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自觉履行的,则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需通过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则公告刊登后过60天视为送达,也就是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码要在上述时间的基础上再加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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