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转户所需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本市落户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实有人口登记
补充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即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等税单(无需系统上传,现场提交)。
3.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4.配偶材料 (提供原件、复印件)
(1)配偶不随迁:提供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
(2)配偶随迁:提供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配偶承诺与授权(与落户申请人共同签署)。
5.子女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1)子女不随迁: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
(2)子女随迁: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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