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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否强制有偿?有哪些取得方式?

2020-11-25 来源:步旅网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以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地役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合同约定、有期限限制、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和用益物权转让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并不一定要有偿,不动产权利人可权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而不动产权利人设立地役权时,要签订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一定需要有偿。根据合同约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选择有偿或无偿设立地役权,以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地役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条款。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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