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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网购商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管辖地

2020-03-01 来源:步旅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意味着被诉侵权知识产权产品的网购收货地可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收货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理解为允许知识产权人选择任意地点起诉,只要该地可以接收网购的商品。

此观点忽视了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完美避开民事侵权管辖的原则及知识产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卖方销售同一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将会被来自全国各地的买方所接收到,如果将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将导致任意选择法院的现象普遍发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出:上述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由于合同案件和侵权知识产权案件有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上述司法解释第25条还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比如擅自将小说上传至网站中传播),著作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言,侵权行为(未经许可上传作品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和侵权结果(作品在服务器上处于可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无论是否有人实际获得作品)均在涉案服务器上发生,难以分离。只有在服务器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将被侵权人(著作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换言之,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仍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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