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狭义的理解,高企认定中只有“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算为“科技成果”。广义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作指引中归入“知识产权”部分评分的成果,也定义为符合高企评审标准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最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
科研成果的分类?
内部研发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为“全自主开发”和“合作、委托开发”;但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提供相应研发项目及活动的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或者合作、委托开发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作为科技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则可提供经备案登记的专利转让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资金给付证明;或者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证明等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评审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问题是最多的,也是最复杂的。实际操作时,还是要认真体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两份文件的精神,并严格按照其要求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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