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将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天然商品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逐步置换或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稳定生态公益林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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