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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登记的房屋可以买卖吗

2022-10-14 来源:步旅网

法律主观:

住宅类优惠减半后为40元/件;非住宅类优惠减半后为275元/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异议登记条件:,(一)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自行启动异议登记。建立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登记簿的公信力的保护,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对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况提出异议,即便真有不同认识,也完全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解决。另外,从《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2款的表述来看,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也仅表述为利害关系人。,(二)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前,利害关系人事先是提出过更正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条件下,更正登记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异议登记。,(三)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申请异议登记是在权利人拒绝进行更正登记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所以权利人的权利此刻还是很有把握的掌控在手,就算给予申请人这样的声明对其本身也没有影响。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异议登记的话,那么申请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笔者认为是提起一个确权诉讼,以达到申请人当初想进行变更登记所达到的效果),然后在诉讼中再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一)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二)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申请房产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方式:,(一)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二)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xxx,法定代表人:xx,异议事项:xxxx法院(xxxx)xxxx,事实与理由:,xxxxx,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x法执二字第x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致,xxx市xx区人民法院,异议申请人:

法律客观:

借名买房可以进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申请主体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具体而言,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即使登记簿记载有误也无权申请。申请内容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异议登记仅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至于房屋自然状况,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属性,如房屋坐落、面积、总层数、层数、结构等。自然状况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恶意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至于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记载有误的,如该房屋拆迁冻结信息有误,并认为该房并无拆迁,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拆迁冻结信息记载事项,而不能由利害关系人对拆迁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因拆迁冻结系限制处分的情形,其申请人不能处分房屋,也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故而没有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击破登记的公信力。登记材料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对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是既然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救济措施,该证明文件的要求就不需如此严格,最终解决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解决。如父母亲房屋,被其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其女儿就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而这个死亡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我们在登记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较多的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事项,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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