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补足,但不可以主张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低于应当缴纳的基数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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