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 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保 骗保的行为有: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 医疗费用 申报 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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