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分手后,同居财产怎么分割?同居债务怎么认定?
李律师通过一个案子来说一下,法院对同居财产的分割态度。
2002年,丧偶小红与离异小明恋爱并同居。
2009年,双方感情破裂。就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车辆,小红诉请分割。
法院认为:
小红提供的数张房租收条时间跨度自2003年至2006年,结合房屋租赁合同、照片及多位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可认定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诉争各项财产均系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取得,故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按法律规定规定,小明与小红之间并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诉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因双方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并且,两个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对同居时形成的财产做出了不同的贡献,没有办法区分贡献大小。小明说他对共同财产的贡献比较大,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法院不会采信,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诉争财产为双方等额享有,也就是对半分割。
另外,本案中,小明还主张了几笔借款,是小红提起同居财产分割诉讼后,小明和债权人以调解形式确认的,并且债务的总额远远超出购买财产的支出,很难认定债务是小明和小明的共同债务。
小明抗辩说,有部分借款用于讼争房产的装修,但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所以对债务是共同债务的抗辩,法官没有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借由这篇文章,杭州离婚律师为大家总结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态度: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7、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我是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专业办理婚姻相关案件,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和债务处理的问题,如果您遇到疑难问题,可以致电或加微联系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范围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
1、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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