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是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是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与本次驳回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等;
4、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5、商标被驳回复审人签字或是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是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公司简介以及公司获得的荣誉事项;
7、对商标的构思以及过往使用情况;
8、能够证明公司产品和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以及材料;
9、公司近几年的销售、广告费和其他相关财务情况文件;
提交商标复审的请求后,一般在6到8个月左右,申请人就能得到商标复审结果通知书,第25类商标复审需要一年多左右的时间,缴纳一千五百元的复审费。申请人对复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等待判决结果为止。
商标撤三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复审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商标撤销不服的人是可以进行提起复议的,但是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这也是我国法律给予公民的权力,而且还必须要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才可以提起复议,法院也才会受理,所以,在提起复议的时候多找证据对自己才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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