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一般不可以计入成本,因为它属于企业为员工分摊的费用,这种费用并未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而是通过企业向员工集体福利制度进行支付,这种费用一般是无形支出,不能直接计入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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