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父母在违背子女个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逼迫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做法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章的,甚至可能还会触犯刑法并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男、女双方在我国法律所规章的范围之内,无需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影响,能够自主决定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所以男、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章: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之规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章: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采用暴力行为干涉子女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话,实施暴力者会因其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法律规章的主要构成要件为“暴力干涉”,如果父母未使用暴力抑或是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子女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话,并不构成本罪。
以离婚自由为例进行说明,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均有行使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均不能加以干涉,但离婚自由所涉及到的对象是夫妻双方,并非系除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故即使是父母也没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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