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诉后公司注销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公司法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满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失,应当以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被告。
一、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债务应当是以公司所清算出来的财产为限来进行清偿,当然了,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二、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要如何处理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2、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3、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三、公司注销后多长时间不能起诉
公司注销后即刻不能起诉。
公司注销后,不能再起诉公司,就不存在公司法人,也就不能起诉公司法人了。但是公司注销前,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
一般来说,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就终止了,也就意味着不能以该企业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但当事人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维权,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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