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19年7月,张三多次借钱给李四。2019年7月,张三和李四签署了贷款合同。双方确认李四仍欠张三400万元。同月,李四和妻子王五办理了离婚登记。
在签订贷款合同后,李四向张三偿还了200万元的贷款本金。后来,由于李四没有偿还这笔钱,张三起诉法院,要求李四和王五偿还41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四的前妻不应对本案涉及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贷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一审判决宣判后,借款人张三对李四前妻一审判决的责任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涉及的贷款是李四与李四前妻的共同债务,李四前妻应对本案涉及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知识
什么是共同债务?
连带债务主要是指夫妻的连带债务,也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其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产生的债务。
法院对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一)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已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因购买该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其营业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分担;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医疗、治疗有法律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五)抚养子女的债务;
6.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七)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
8.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会通讯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
在本案中,李四前妻的生活费、公子的生活费、学费等家庭开支主要来自李四的投资收入,数额较大;据李四的前妻陈述透露,李四的前妻也参与了李四的生意。因此,张三声称,本案涉及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根据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共同签字或随后批准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因此,法院将判定本案涉及的贷款是李四和李四前妻的共同债务。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