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可以根据企业薪酬制度执行,但要在合同中说明绩效考评标准和方式。绩效工资制度应符合SMART原则,避免指标过细、遗漏和偏离。KPI指标应考虑部门平衡和权重,体现相互联系和时间维度,突出部门和个人特色及职能。
法律分析
首先,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其次,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部分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既可。事实上,绩效工资属于可变量,不能将具体数额写进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进去。在合同里可以说明“按岗位薪酬制度执行”,并保证配套的薪酬制度里对这个岗位的薪酬有明确规定即可。如果企业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将该考核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绩效奖金发放原则
企业决策层在决定是否采纳绩效工资时,应该注意的是。绩效工资制度没有违背组织的宗旨,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能提高企业的绩效,只要方案合适,绩效工资确实能给企业带来好处。
在遵循SMART原则(目标管理原则)进行KPI指标(关键绩效指标法)设计应用过程中,由于对SMART原则的理解偏差可能导致指标过分细化、关键指标遗漏与“中庸”以及考核目标偏离和考核周期过短等问题。
同时,KPI虽然能够良好的突出公司发展的要点,并且实施成果导向的考核。但是在部门之间的平衡作用上效果不明显,忽视了部门间的关系与权重。而且,KPI的要素基本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体现彼此的联系,在时间的维度上也没有超前与滞后之分。它的分解与落实都是以既定目标为核心的,因而不能突出部门或个人的特色及职能。
结语
合理制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明确基本工资,并可根据企业薪酬制度执行浮动工资。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不应写入合同,但可将考评标准和方式明确约定。企业决策层应确保绩效工资制度符合组织宗旨,有利于实现战略目标,提高绩效。在设计KPI指标时,需遵循SMART原则,避免指标过分细化、遗漏与偏离。同时,需平衡部门间关系与权重,突出部门或个人特色及职能,以实现成果导向的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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