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标准:
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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