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改变习惯上的工程预付、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的比例和时间,最终达到由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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