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甲方要求变更施工图纸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应该有变更通知,并由甲方相关负责人或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这样变更就是合法的,在变更施工方案的同时,可以变更施工费用,根据变更的情况增加或减少施工费用,如果没有变更通知,现在就需要施工方举证来证明变更施工方案,是经过甲方同意的这个事实,如果无法举证,就是对施工方相当不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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