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并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婚后若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剩余房屋价款的,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的,一般由房屋登记一方拥有房屋,但是对于共同还款和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视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