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20%,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补偿200元。
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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