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乡镇卫生院归县政府和县卫生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乡镇公共卫生服务和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形式按照财政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精神,为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举办,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乡镇政府要给予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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