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片一张。(3)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理地点当地工商局法律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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