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生育医疗费用的,应在女性职工怀孕或终止妊娠前申办;
2、异地就医的孕产妇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及生育医疗费用,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支付;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在手术前申报;
4、男职工的休假,应在其配偶生育一年内领取;
5、对逾期申请的,社会保障机构不予受理;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此外,为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满足上述条件外,用人单位还要为参保人垫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才能到社保机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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