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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最新规定

来源:步旅网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新规定如下: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

4、有购买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

4、有购买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5、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自由交易;

三、一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

4、有购买一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四、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商转公)

1、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3、个人征信情况良好,符合中心征信要求;

4、有购买二手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已办理手续完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处于正常还款中;

5、所购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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