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补办应按照如下流程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发放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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