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生效条件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有效要件。动产质押权的目标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和控制的特点。为保护动产质押权的实现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在转让质押物占有之前,不存在担保物权的效力。质押权只有在实际转让质押物交付给质押权人占有时才有效。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的,质押权不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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