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综合上面所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经营者必须要具备的证件,一般在办理时就需要先申请、再审核、最后才能颁发此证;而且不同的流程所要提交的材料就会不一样。所以,在处理时就可以到相关的部门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快的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餐饮服务机构的义务
在餐饮服务中,餐饮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包括:
1、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的设施的完好程度和卫生状况适宜于提供餐饮服务。场所设施的完好程度包括场所的设计、功能、装饰、附属物等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声称将提供的服务等级。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很显然,人们对星级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的要求会高于对一般饮食店的要求。但无论何等餐饮服务场所,其卫生状况应适宜于提供餐饮服务,符合消费者所理解的最低标准,在符合最低标准的同时,不同的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是否应有所差别呢?表面上看,似乎应存在差别,如星级饭店的卫生状况显然高于零星摊点、大排挡,但从卫生状况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角度而言,卫生状况适宜于提供餐饮服务应是基本要求,不应因餐饮场所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满足对场所的卫生状况的要求是其基本义务。当然,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提供高标准的卫生场所,也显然是允许和应鼓励的。
2、应当有一定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对此,应依据餐饮服务场所的大小及同时提供餐饮服务时可容纳消费者的数量来确定。
3、提供适宜的餐饮具。如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设施,餐饮具消毒经消毒合格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应当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处理餐具。
4、在提供食物、饮料、酒类时,应保证该些实物适宜于消费者食用。同时,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总体而言,一方面,实物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卫生条件。另一方面,也应符合订约时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如对某食物的烹调方式、口味有约定时应依约定,无约定时应符合行业基本卫生和健康要求。尤其我国饮食文化发达,此点尤为重要。具体而言,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各种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用物,也不能提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用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许多地方有在食物中添加某些滋补中药的做法,即药膳或滋补菜肴,这是我国的传统,但是除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以外,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在所提供的食用物中添加药品。
5、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履行辅助人必须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如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直接服务于消费者及从事直接接触食用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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