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认可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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