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
1、主动债权人
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
2、被动债权人
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
3、社会债权人
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及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
4、公司债债权人
公司债债权人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
一、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条款有哪些?
1、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
3、赋予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4、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因为一旦公司成员或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承担有限责任的优势,就会使得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因素受到毁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使得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权益平衡格局发生倾斜,利益的天平偏向公司成员或股东一面,这有悖于创设法人制度的初衷,也是和法律必须确保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理念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相违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95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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