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诈骗罪立案标准,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六千元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接近这些标准且具有特定情形的诈骗案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定罪处罚。此外,对于达到标准且具有特定情形的诈骗案件,可以从严惩处。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
江苏省诈骗罪立案标准苏高法[2011]37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多次诈骗的;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意见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苏省诈骗罪立案标准苏高法[2011]370号,江苏省确定了诈骗罪数额标准。根据该标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接近这些标准的情况,如涉及特定情形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将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达到标准并涉及上述情形的案件,可以从严惩处。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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