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一、对驾驶非机动车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醉酒驾驶;
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双手离把。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逆行;(四)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五)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不减速慢行,突然猛拐,超车时妨碍被超车辆行驶。没有转向灯的,转弯前不开启转向灯;(六)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骑行通过;(八)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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