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指根据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将常住地发生变化的公民的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如果户口迁移不受理,可以咨询当地负责人或派出所工作人员,并根据提示完善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要求公民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持有相应证明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迁入登记。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二、户口迁移不受理怎么办
1、应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负责人(村主任等)及当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接收当事人户口的原因,再根据对方的提示完善;
2、如果是资料不完善的,应该完善后,再迁移,如果是迁入地的集体不同意接收,或者不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要求的;
3、应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迁移证及迁移户口的其他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在迁出地恢复当事人的户口即可。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结语
户口迁移是指根据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在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的过程。如果户口迁移不被受理,您可以咨询迁入地的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了解不受理的原因,并根据提示完善相关资料。如资料不完善,应先完善后再进行迁移;如果迁入地集体不同意接收或不符合当地户籍准入要求,您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迁移证等资料,向迁出地的派出所说明情况,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恢复户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公民迁出、迁入及迁移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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