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在宣判之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自己的证据材料。
但是,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故意不提供的证据,不能在事后补充提供。补充的证据只能是法庭调查时当事人因为个人的能力不能提供,提请法院提取但是法院也没有提取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新发现的证据。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法庭的工作效率,防止诉讼当事人故意在证据问题上搞突然袭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