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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关于哺乳期管理的规定

2020-03-18 来源:步旅网

哺乳期为十二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应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雇或解除合同。哺乳期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但可根据特殊情况酌情延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法》规定保护女职工的权益,禁止安排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孕产哺期员工应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分析

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让三期员工(孕产哺)从事劳累,井下,夜班等工作,单位对这些员工应予以保护。

结语

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的十二个月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权益。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但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单位应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不得安排其从事体力劳动强度高的工作,也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孕产哺期员工,单位应给予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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