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权、起诉权、法律监督权,不包括执行权,但对执行有监督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综上所述,最高的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一个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对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出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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