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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告知工作安全风险,疏忽行为是否还能认定为意外原因?

2020-12-27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如果企业未告知工作安全风险,从而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其疏忽行为是否还能认定为意外原因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发生意外损害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防止职业危害,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身体条件不相适应的工作的;(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三)未依照规定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因他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未告知工作安全风险,从而导致员工受伤或死亡,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同时,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支付工资,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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