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3、有明确具体的审批依据;
4、有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申办单位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登记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3、审查。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六、行政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填报《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书面申请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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