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申请材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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