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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认定原则

2022-03-06 来源:步旅网

医疗诉讼责任认定: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官可指定鉴定部门进行专业问题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和再次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需委托鉴定人名册中的专家进行。

法律分析

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索赔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与认定原则

在医疗事故索赔中,医疗机构承担着举证责任与认定原则的重要角色。首先,医疗机构在面临索赔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标准,不存在过失或疏忽。这包括医疗记录、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其次,认定原则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决医疗事故索赔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常见的认定原则包括事实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等。医疗机构应了解并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索赔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总之,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索赔中的举证责任与认定原则是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结语

医疗诉讼责任认定方式多样,包括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官判定依据民事诉讼法,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和再次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委托鉴定人进行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索赔中承担重要角色,需承担举证责任并遵守认定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医患双方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医疗机构的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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