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而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自愿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该约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呢?首先,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为“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表明,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公司计价回购,并不含有抽逃出资的意思,故该约定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法》第143条所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回购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该第143条在公司法中的位置仅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适用或准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股权回购并不违法。第三,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公司法》第75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大法定事由。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平衡大小股东利益的规定,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有义务进行回购,不得拒绝。第75条规定的情形,是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的法定情形。当然,除此情形外,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约定,公司没有义务应股东的请求进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约定,公司没有义务应股东的请求进行股权回购。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过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义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间接转让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层有权回购属于自己公司的股权,但是一定要在满足以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回购,同样,股东也可以用退股的方法实现减少投资资本,但是无论是做什么,都要遵循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使自己做出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恐怕会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