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期的起算点是做出判决之日起计算的,但是由于定罪判刑之前就会有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抵扣刑期的,也就是说,刑期的起算点不变,结束的时间可能会变化。1、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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